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术语定义、公共机构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总要求、 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管理评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其他公共建筑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7107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5225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9456-2012 能源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331-2012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此外,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如各级政府机关,商业事业单位, 医院,学校等。 3.2 能源标杆 energy benchmark 组织参照同类可比活动所确定的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先进水平和最佳实践。 4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公共机构策划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时,可包括下列工作: a)最高管理者对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有充分的认识,清楚地认识能源管理和节 能的法律法规在公共机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b)界定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时,应明确公共建筑的地理位置、边界、类型、面积以及功能等。 4 当能源管理体系仅覆盖公共建筑的部分时,该部分应具有明晰的边界,可实施独立的能源核算。 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时,可考虑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 系统、变配电系统、电梯系统、弱电系统、围护结构、其他特殊用能系统等; c)借助能源审计、能源计量和检测活动了解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的状况,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标准等要求及其执行情况;用能种类和方式、重点用能设备设施和系统、能源消耗量和利用效 率,能源基准等信息;现有能源、节能管理制度等情况; d)策划能源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方案的详略程度取决于公共机构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过程的 复杂性,以及用能状况; e)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注重节约的同时合理利用资源,达到持续改进能源绩效和能源管 理体系的目的。 4.2 管理职责 4.2.1 最高管理者 最高管理者应: a)制定或确立能源方针,,补充制定节能规划等内容; b)任命授权管理者代表和批准成立能源管理团队。如:以公共机构正式文件形式下达管理者代表 任命书和能源管理团队成员。能源管理团队应来自公共机构各部室、各单位,特别应包括重点 耗能部门人员; c)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提高各级人员节能意识;当公共建筑管理组 织不具有公共建筑所有权时,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明确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责任和关系。(明确所有 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 d)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实现能源目标,包括能源管理的专业人员、资金、专业技术和专业 技能等。如:每年划拨专项节能技改资金,专款专用;引进专项节能技术人员;建立节能奖励 机制、员工职业生涯激励机制等; e)确定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和边界; f)通过传达、宣传和有效沟通,使全体员工充分理解能源节约的重要性,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 g) 制定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并确保持续更新、改进; h)定期主持管理评审,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4.2.2 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一般由负责后勤、动力、工程的高层管理者担任。 管理者代表需明确授权,授予必要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技术和信息资源 支配权。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可包括: 5 a) 确保按照 GB/T 23331 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如:公共机构 能源体系建立的文件策划,公共机构编制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和能源管理记 录;定期召开能源管理会议,沟通能源管理绩效; b) 组建能源管理团队,明确团队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共同进行能源管理活动;团队的规模,根 据公共机构规模和公共机构用能复杂性确定,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跨职能的团队; c)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能源绩效(能源管理系内部审核情况,能源目标、 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实现情况等); d) 对能源管理体系运行进行有效策划,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有效性;如:对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定期 评审,节能技改活动的有效实施等; e) 明确公共机构内部各用能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传达至各部门,以推动能源管理; f) 组织识别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并制定有效控制运行的准则和实施方法。如:公共机构发布《中 央空调使用方法》,《动力运行管理标准》等; g) 高全员对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员工节能降耗意识。如:各种节能降耗温馨 提示,节能降耗知识宣传册,参加公益节能降耗活动; h) 定期组织开展能源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进行能耗指标核算、标杆对比,评价能源管理绩效, 并持续改进; i) 负责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联系,如能源审计、能源监测、第三方认证审核等。 4.3 能源方针 公共机构应按照 GB/T23331 要求制定能源方针,并考虑以下内容: a) 充分考虑政府、行业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内容,适合自身特点; b) 能源方针是公共机构整体方针的一部分,应与公共机构的总体业务方针和其他管理体系方针相 协调; c) 能源方针应形成文件,并根据 GB/T29456 的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且为公众所获取。方针可采用 培训讲解、在文件和程序中引用、宣传册或卡片、标语或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达和宣传。方 针的传达、宣传,有利于提高员工对方针的理解,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从而促进方针的落实, 以达到改进能源绩效的目的; d) 能源方针应定期评审和更新。由于各种变化是不可不免的,如:社会期望和法规的进步,组织 自身的改造更新等,因此需要对方针进行定期的评审,以保证其持续适宜和有效。 注:公共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要对能源方针的实施负责,并为能源方针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必要的条件。能源方针的表 述应当具体,能够为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制定提供框架。 4.4 策划 6 4.4.1 总则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策划宜由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三方共同参与进行,依据三者的职责、权 限和对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运行以及绩效持续改进可能发挥的作用,策划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体系,获 取、应用和评价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施能源评审识别节能机会,制定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 数,制定适合组织的能源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策划概图如下:

4.4.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4.2.1 总则 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应用和评审是能源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可以为能源管理体系 策划提供输入。 应用和评审要求。公共机构应将这些要求应用到管理活动之中,并规定时间间隔对这些要求的有效 性、适用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尤其是与公共机构建筑主体所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使用功能的适宜 7 性。此外,当适用要求或组织自身发生变化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变化、主体建筑产权、使用权和 管理权限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价这些要求对组织的适用性,并识别新增要求。 公共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范围应覆盖建筑本身及建筑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三方 共有和特有的适用要求,以及车辆相关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四类: a)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财政优惠和政府采购政策; c) 强制性要求; d) 推荐性标准。 4.4.2.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 法律法规。公共机构相关的能源法律法规的种类和形式主要包括: 1) 相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2) 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等。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3) 相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基本法和单行法及行政法规,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 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 这些法规可通过各地市政府网站获取,也可通过媒体或网络数据库获取。 4) 相关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财建 [2011]20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 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 导则》等。 这些规章可通过住建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各部位网站获取,也可通过媒体或网络数据库获取。 b) 其他要求,可包括: 1) 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如《××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 2) 节能自愿性协议; 3) 与能源供方的协议; 4) 公共机构对其上级单位或公众的承诺等。 4.4.2.3 财政优惠和政府采购政策 a) 财政优惠政策。公共机构在能源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的财政政策。如:《节 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b) 政府采购政策。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4.2.4 强制性要求 公共机构必须执行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可作如下分类: a) 强制性采购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中, 对部分节能环保效果突出、技术性能稳定和供应商数量充足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在优先采购的基础上实施强制采购。 b) 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如GB 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 c) 节能设计标准。如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JGJ 176-20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等; d)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如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通则》等。